今天在基督教会众信徒中,人们常面对的一个难解的问题就是:自己是否重生得救了?有些重生得救的基督徒因为不确信自己已经重生得救而烦恼。有些没有新生命的信徒自以为已经重生得救而拒绝神话语的挑战,他们或是自欺欺人,或是被不负责任的传道人所欺骗;而这样的欺骗或出于对圣经真理的无知,或基于传道人和信徒只是看重宗教信仰而不追求主内新生命。

因此我为你从三个方面列出十个要点来讲解重生得救的确据,或称之为重生得救的证据;并希望你能结合圣经真理来审查自己的生命和生活见证,神的话语就会使你明白自己生命的状况: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还是没有重生得救的宗教信徒。

一,自己行为上的改变:请参看以弗所书第四章17到第五章21节。

第一要立刻离开罪行。这就是不再偷盗,不再未婚同居和犯奸淫,不再欺骗贪污,不再做欺行霸市等等触犯国家法律和圣经诫命的言行。如果有人说自己已经重生得救了,但仍旧生活在这些罪中,这就是自欺欺人。因为信徒的重生得救是通过圣经真理的教导和圣灵充满而实现的,必须与神建立新生命的关系;而主内新生命与这些行为之罪是势不两立的。

第二要改正亏欠神荣耀的不好习惯。这些不好习惯是抽烟,酗酒,吸毒,赌博等等。而这种改正可以是立刻的,也可以是逐步的;因为在属灵争战中老旧我的作为会反复出现,所以要不断地更新生命和不断战胜肉体的和眼目的情欲,最终达到彻底的胜利。如果有信徒长时间也改正不了这类不好的习惯,或者他(她)根本没有改正坏习惯的态度,这不能说是重生得救者应有的生活见证。

第三要饶恕别人的过犯,或者要向人承认自己的过犯,甚至因为认罪而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而这样的行为表现若不是圣灵的工作,凭人的本性是根本做不出的。我们曾经听到一个感人的见证,在美国有位重生得救的华人基督徒向移民局承认自己通过伪造证件获得了绿卡,并因此被取消永久居留身份而回国。他在世人眼中被看为是极端愚蠢的人,但他确实做出了荣耀神的美好见证。

二,世界观的改变:请参看罗马书第12章1到2节,加拉太书第二章20节和第五章16到25节。

第四要将神的教导放在自己生命的首位,渴慕圣经真理,天天读经祷告,赞美敬拜神,感谢神的恩典与神交通,从而与神建立亲密的关系。

第五要让主耶稣活在自己的生命中,学习他的样式,每日背起十字架与神同行,通过主内更新生命而结出圣灵的好果子,也就是属神的生命品格。

第六要单单爱神,而不爱世界,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神的国度。只要我们有以上这三点的态度和人生观,就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并且才能做出以下四点的生命见证。

三,主内新生命的见证:请参看约翰福音第十五章和马太福音的登山宝训。

第七要过健康简朴的生活,将自己所有的一切看为是属于神的,自己是神的好管家和忠心仆人。只有当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做到这点,才能证明我们是将自己的一生和所有的一切奉献给神和神的国度,才能做出日常的什一奉献和更多的信心奉献。因为成为神的好管家要比做出什一奉献更为重要,就是如何运用剩下来的十分之九,或是分之七的财产;而不是浪费这些钱才来过奢侈的生活。所以当你有高收入时,就应当将更多的金钱奉献到神的国度。

第八要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奉献到神的国度,来支持传福音的宣教工作;而什一奉献是最基本的金钱奉献。作为重生得救的基督徒必须要做什一奉献,但是做什一奉献的人并不见得是重生的基督徒;因为法利赛人和文士也做什一奉献,但他们没有重生的新生命。当一位信徒重生得救之后,他要开始接受门徒训练,这也包括金钱奉献的功课,并应当随着自己生命的更新,最终不仅能做到什一奉献,而且还能通过简朴生活来做出更多的奉献。

第九要有传福音和作见证的行动。传福音不是指要会讲道,而是说重生得救的基督徒要敢于在人前承认自己相信主耶稣,并愿意与人分享福音的信息;或将福音单张送给人,或邀请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或渠道来听到福音,或看到福音的信息。在传福音的过程中,自己生命的见证要比口里说的道理还要重要;因为当人们看到你新生命的好见证,就会被神的爱和圣洁的真理所吸引来追求永生的救恩。

第十要持守神的真理和圣洁,与罪的言行对立,绝不妥协,并不断地在主耶稣里结出丰盛生命的好果子。这样的态度和做法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自己一生的努力,做神的好仆人,尽忠到底。

总之,第一到第三点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脱离罪行的见证,这需要有时间的限制。第四到第六点是重生基督徒内在属灵生命的更新,每个人生命更新的时间长短不一样,但要有看得见的进步。第七到第九点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将主内新生命通过自己的实际生活和参与神国的圣工来表现出来,是与自己属灵生命同步变化的。而以上这九点都是协调统一的,是不可分割的。第十点则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的成熟,并在主耶稣里持守自己的新生命。朋友,我们揭奥团工希望你是位重生得救的基督徒,与我们一起来享受主内丰盛生命的平安喜乐。假如你通过圣经真理的光照,知道自己还没有重生得救的话,我们希望你能在神的真理和圣灵的帮助下,彻底认罪悔改,来得到重生的新生命。

第一稿发表日期:200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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